健全完善跨境腐败治理体系
【作者简介】宋伟,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跨境腐败已经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趋势,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必须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健全重点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反腐败与反洗钱协作配合,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结合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强跨境腐败治理的坚定决心。
一、跨境腐败治理是打赢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略任务
党中央高度重视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跨境腐败治理纳入反腐败工作大局和对外工作全局,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为跨境腐败治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这为跨境腐败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腐败是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蛀虫,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中国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于相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情况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可以说,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以来跨境腐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跨境腐败是当前腐败发生的重要表现形式。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对2024年工作进行回顾时,将深化系统施治有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为重要工作板块,其中明确提到开展境外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立案查处跨境腐败案件360件,挽回损失322亿元。数据充分证明,跨境腐败并非个案偶发,而是已经成为当前腐败发生的重要形式。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还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这其中,跨境腐败治理的形势同样严峻复杂,也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到,反腐败工作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外利益交织,境内办事、境外收钱现象突出,涉案人和共同犯罪人员外逃情况时有发生。这凸显了腐败跨境化的特征和趋势,为反腐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跨境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现象。自20世纪末以来,在全球化浪潮和经济合作不断深化的发展进程中,腐败就开始不断呈现跨境流动特征,特别是一些具有跨境经营行为的企业腐败案例屡见不鲜,为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带来持续性危害。
加强跨境腐败治理成为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的必然需要。认识反腐败斗争,一定要有历史眼光、战略高度,着眼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跨境腐败治理作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需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全局视角进行审视。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一方面,跨境腐败相对于境内腐败而言,具有更强的破坏力。跨境腐败不仅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阻碍,同时也会对党和国家形象带来消极影响,甚至还会给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带来潜在隐患。另一方面,跨境腐败相对其他腐败而言,具有更强的复杂性。跨境腐败往往涉及不同性质的主体、不同类型的违法交易,这为发现和查处腐败带来很大挑战。与此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环境具有较大差异,使得跨境腐败治理的程序变得非常复杂。从跨境腐败的这些特征能够看出,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跨境腐败,反腐败斗争就不可能取得更大更全面的胜利,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就会面临新的困境。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跨境腐败治理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提出体现公正合理本质的跨境腐败治理新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秉持公平正义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共识性的跨境腐败治理新主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在跨境腐败治理方面,也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积极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一方面,中国在国际社会提出明确倡导。中国作为全球反腐败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贡献者,围绕坚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坚持尊重差异、平等互鉴,坚持合作共赢、共商共建,坚持信守承诺、行动优先等方面在联合国层面提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张。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国际平台凝聚跨境腐败治理共识。2023年10月,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通过《“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其中提出反腐败需要各方坚持多边主义,鼓励积极参与现有区域或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并在相关机制下做好立场的沟通协调。2024年9月,联合国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框架下首次举办高级别论坛,通过《关于加强执法合作、拒绝腐败避风港的北京共识》,该共识重申对腐败秉持“零容忍”态度,认为各国反腐败执法机构间的合作既能帮助各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取得全球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高效推进跨境腐败治理的执法实践。十九届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跨境腐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反腐败领域的跨境执法合作取得显著成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加大交涉力度,突破一批重点个案,使企图外逃分子丢掉幻想、望而却步。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截至目前,中国已同80余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170余项,国家监委同100多个国家反腐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同3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签署40余份合作文件。这些成果为纵深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执法合作基础。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大期间,“天网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10668人,追回赃款447.9亿元。与此同时,在制度建立方面,《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等文件相继出台,为跨境腐败治理提供了有效支撑。不仅如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不断加强反腐败与反洗钱协作配合,强化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惩处,坚决斩断非法资金外流渠道,加强反洗钱和资产追回国际合作,以此构建更加全面立体的跨境腐败治理执法实践。
跨境腐败治理赢得国际国内社会广泛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使我们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他强调,我们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启动“天网行动”,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将一批外逃多年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我们主动提出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倡议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特别是加大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腐败合作方面的压力,要求他们不要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各方面对我们敢于向腐败亮剑是佩服的,我们的反腐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这些重要论述不仅阐明了中国在跨境腐败治理方面的态度,也揭示了国际社会之所以广泛认可中国主张的原因。国际社会对中国反腐败进展十分关注,诸多发展中国家汲取中国反腐败经验,可以说,中国正在推动跨境腐败治理成为更重要的反腐败全球议题。对于国内社会而言,跨境腐败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党中央始终坚持“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断拓展跨境腐败治理的深度和广度,着力提高跨境腐败治理能力。这些举措有效促进惩治腐败形成闭环,真正践行了反腐败无禁区的庄严承诺,让人民群众见证了跨境腐败治理的进展和成效。
三、构建新时代跨境腐败治理体系
健全跨境腐败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反跨境腐败法作为重要任务,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作为2025年的工作重点,并将起草反跨境腐败法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反跨境腐败法是跨境腐败治理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支撑,该项法律的制定不仅是健全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也将为跨境腐败治理提供充分的制度依据。一方面,在反跨境腐败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跨境腐败的定义、适用对象以及管辖范围,对失职渎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等跨境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同时也应对查处跨境腐败的程序进行清晰规制。另一方面,基于反跨境腐败法的出台,根据刑法、监察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推动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制度,为具体工作提供系统性指引,从而为跨境腐败治理提供全方位的制度规范依据。在未来反跨境腐败法落实过程中,还要不断深化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跨境腐败治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持续推进普法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协同化发展。
完善跨境腐败治理执法运行体系。加强跨境腐败治理要立足国际视野,更要结合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跨境腐败治理执法运行体系。一方面,完善跨境腐败治理执法工作机制。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跨境腐败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发挥跨境腐败治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跨境腐败治理相关部门的高效协作。跨境腐败治理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关系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诸多程序和制度,因此,推动形成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坚定不移深化跨境腐败治理,一体推进案件查办、追逃防逃追赃、专项整治、风险防控、建章立制。针对当前跨境腐败的突出表现,持续加大跨境腐败案件查办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氛围,聚焦内外勾结、损公肥私、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形象的跨境腐败问题,严查境外项目巨额亏损背后的腐败问题。与此同时,着力推动将查办案件与深化改革、堵塞漏洞、强化监督、加强教育结合起来,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形成办案、治理、监督、教育的完整闭环。
加快推进企业廉洁合规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有序发展壮大的同时,如何加强境外资产监管和有效提高企业廉洁合规水平,成为跨境腐败治理的重要课题。近年来,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遏制打压他国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案例不断出现,“长臂管辖”越来越成为西方国家干扰国际经济发展的工具。同时,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面对有失公平性的西方反腐败合作秩序,中国企业在跨境经营中面临更为显性的风险与挑战,这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廉洁合规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企业廉洁合规体系建设,一方面要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相关制度文件的落实,提高境外经营的廉洁合规风险防控水平,守住跨境经营底线;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从廉洁合规机构、廉洁合规制度以及廉洁合规文化等方面全面提升廉洁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还提出将推广使用“一带一路”企业廉洁合规评价体系,在国际上唱响共建廉洁丝绸之路主旋律,这也将为推动中国企业廉洁合规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新的依据和动力。
构建跨境腐败治理监督保障机制。科学的监督保障机制既是不断提高跨境腐败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石,也是营造良好的反跨境腐败法执法环境的关键。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监督主责,提升跨境腐败监督能力。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要求,有力推动有境外业务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进一步完善跨境腐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境外监督力量;同时,推动省级相关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专门跨境腐败治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力量,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向地方国企延伸覆盖,从体制设计层面完善跨境腐败治理监督机制。二是捍卫保障中国跨境腐败治理的国际权益。始终坚定维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权威性和共识性,作履约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并以该公约为遵循,推动跨境腐败治理的各项工作。针对西方国家在反腐败领域可能存在的政治偏见和双重标准,通过强有力的正义行动予以驳斥,从而持续提高中国反腐败国际话语权。三是加强跨境腐败治理的学术研究。在推动跨境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将该领域纳入纪检监察学学科研究的内容体系,从专业性角度为反跨境腐败法及其相关制度的落实奠定学理性基础。着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共识的学术话语表达,不断加强中国的反腐败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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