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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卷、第二卷

发表时间:2025-10-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金姗姗
乡村建设是国家发展的根基,关系着亿万农民的生活福祉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卷、第二卷中,不少篇目都对乡村建设作出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强调:“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必须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是对乡村建设为谁而建、怎样建设乡村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科学回答,深刻揭示了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为推进乡村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卷、第二卷中有关乡村建设的重要论述,要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乡村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农民。
农民是乡村建设的受益者也是主力军
农民既是乡村建设的受益者,也是乡村建设的主力军。推进乡村建设,要从农民的需要出发,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也要充分发挥农民的创造力和智慧,让农民用自己的双手建设自己的家园。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人的主人翁身份和主体性不是天生的、先验的存在,而是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本质,是后天获得的人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指出:“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这一论断奠定了理解农民“为我性”与“我为性”辩证关系的理论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这揭示了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主体性与集体主体性存在内在张力。这一张力作用在乡村建设中表现为:一些农民的利益诉求是具体的、局部的,而乡村建设需要的是整体的、长远的规划。如何将农民的“为我性”与“我为性”有机统一起来,是乡村建设面临的关键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在于把为农民改革与依靠农民改革有机统一起来。比如,当年小岗村18户农民率先发起了大包干,成为农村改革的源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契合农业生产特点,兼顾了国家、集体、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又如,新时代以来,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我们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并行,既能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也能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
把握农民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就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农民权益既是乡村建设的目的,也是乡村建设的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确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中指出:“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中强调:“发展乡村产业要让农民有活干、有钱赚”;在《依靠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强调:“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关注农民在乡村建设中主体性的发挥,鼓励农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建设乡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中指出“农户能干的尽量让农户干”“要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鼓励地方积极地试、大胆地闯,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调“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与依靠农民而建的有机统一。“为我”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前提和结果;“我为”则是农民主体性实现的状态和过程,二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纵观我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不仅使农民的每一分劳动都和他们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而且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推进乡村建设需要充分实现和发挥农民主体性
为农民而建,能够确保乡村建设始终朝着正确目标前进;依靠农民而建,能够使乡村建设始终拥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推进乡村建设,需要充分实现和发挥农民主体性。
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实现和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核心力量和组织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这些重要论述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又结合新时代中国具体实际提出了解决方案,即通过基层党组织,将农民个体的利益诉求整合为集体行动的共同意志,将农民个体的“为我性”有效转化为集体的“我为性”,把广大农民群众凝聚起来,形成强大合力。基层党组织是维护农民利益、凝聚共同意志的核心力量。乡村建设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公共服务提供等多个方面,政策体系复杂、任务艰巨。只有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和推动,才能确保政策不变形、不走样,真正落到田间地头,切实使政策惠及每一位农民。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凝聚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到乡村建设中来,要靠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号召力。建好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和发挥农民的主体性。
乡村建设要遵循城乡发展建设规律,从实际出发,遵循分类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顺应农民意愿,真正做到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我国乡村地域辽阔,村庄类型丰富多样,同时,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村庄格局也会继续演变分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中指出:“有的村庄会聚集更多的人口和产业,有的会逐步同城镇融合,有的会逐渐衰落。”针对这种分化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看得准的先干起来,看不准的可以等一等。”习近平总书记还批评了乡村建设中不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的问题:“有的盲目大拆大建,贪大求洋,搞大广场、造大景点;有的机械照搬城镇建设那一套,搞得城不像城、村不像村;有的超越发展阶段、违背农民意愿,搞大规模村庄撤并。”从这些重要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把握分类施策的工作方法,尊重农民意愿,把地区特色融入乡村建设中,才能展现乡村振兴活力,调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何为“分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指出:“分类就是中央提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分类要求我们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乡村建设中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比如,浙江“千万工程”,以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的环境改善为重点,带动乡村的整体建设,造就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万千农民群众。在实施过程中,立足不同类型的地形地貌、区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郊村庄和纯农业村庄,结合地方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农民接受程度开展工作,注重从群众需要出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参与村级公共事务。
干部队伍是推进乡村建设的关键力量,其能力素质必须与农民主体性建设的要求相匹配。调研显示,当前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队伍面临“双重稀缺性”困境:一方面,系统掌握乡村发展规律、深谙乡土社会运行逻辑的干部少;另一方面,兼具区域发展视野与地方性开发能力的干部更为稀缺。习近平总书记在《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指出,有的干部“不愿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同群众隔着一堵‘心墙’”。这种“心墙”问题在乡村场域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干部将城市治理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用“标准化”替代“在地化”,导致出现“规划图纸飘在墙上,产业项目悬在空中”的治理失灵。这种“双重稀缺性”困境折射出部分干部存在“三个脱节”:认知体系与乡村实际脱节、工作方法与群众需求脱节、发展理念与地域特色脱节。当前,推进乡村建设,亟须培养造就一支既深谙“地方性知识”、又善于激发农民主体性的复合型干部队伍。
广泛凝聚农民智慧和力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经过多年的新农村建设和乡村建设,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了“从无到有”,正在向“从有到优”转变,当前,乡村建设已进入提档升级的新阶段。秉持“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的重要理念,广泛凝聚农民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主心骨”作用。将农民个体分散、局部的利益,整合和凝聚为乡村集体行动的共同意志,基层党组织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主心骨”作用。只有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干事业、抓改革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中指出:“要做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的工作,最大程度争取理解和支持。”首先,做好政策“转译”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发挥“主心骨”作用的前提。政策本质上是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但政策文件话语与农民日常话语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将乡村建设的宏观政策转化为农民听得懂的“土话”。基层党组织要通过这一转化做好政策宣传阐释工作,架起有效的沟通桥梁。其次,整合利益是基层党组织发挥“主心骨”作用的关键。在乡村建设中,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四议两公开”等机制,平衡农民个体利益与集体发展目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如合作社、土地入股等,让农民共享发展红利;建立“村民议事会+专家智库”的协同决策机制,让农民充分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变“要我建设美丽乡村”为“我要建设美丽乡村”。最后,提升农民能力是基层党组织发挥“主心骨”作用的动力引擎。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系统性能力建设,将农民个体的“我能”转化为集体的“我们能”。通过技能赋能、组织赋能、治理赋能、科技赋能等,培养更多乡村振兴人才,把农民个体力量聚合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集体能量。
构建科学有效的分类体系。首先,建立乡村价值再发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中指出:“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城镇和乡村是互促互进、共生共存的。”破除“城市中心主义”思维定式,树立城乡融合发展观。先调研当地情况,再制定政策,发展“在地化经济”,比如,浙江“千万工程”中的“一村一品”模式,使产业与地方资源深度绑定;保护乡土记忆,比如,贵州苗寨的“活态传承”实践,将非遗技艺转化为文旅资源。其次,基于功能导向与发展阶段实施分类治理。摒弃“一刀切”的治理倾向,把乡村建设项目与村庄实际功能对应起来。比如,具备区位优势或特色资源的产业集聚型乡村,可着力开发经济功能;分布在城市圈、交通圈内,承担“城市后花园”功能的城乡融合型乡村,可致力于开发服务功能;集中在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涵养型乡村,应竭力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好生态功能;等等。根据乡村区位、功能、文化、产业等特色,科学确定其发展目标,实行差异化的乡村建设推进策略,走各具特色的乡村建设路子。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绝非封闭的怀旧符号,而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性、创造性资源。当一个个村庄都能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保持其“文化基因”,当亿万农民真正成为乡村建设的“剧中人”,我们方能构筑既有中国气派又具地域特色的乡村新图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乡土根基。
打造农村复合型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指出:“在重大工作、重大斗争第一线培养干部、锤炼干部”;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强调:“加强能力提升,让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建设农村复合型干部队伍,要注重在实践中、在第一线培养和淬炼干部。基层干部如何在第一线“百炼成钢”?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推行“同吃同住同劳动”的沉浸式培养,比如,可以要求乡村干部至少掌握1项农业技能、结对5户农民家庭、主导发展1个本土产业项目等。二是针对乡村干部的考核,将“方言土语”“民俗节律”“生态智慧”等“地方性知识”掌握程度纳入考核指标。三是采用“驻村夜话”“院坝党课”等新型群众工作法,通过“土专家”与“学院派”协同授课,推动干部实现从“外来客”到“自家人”的身份转换。唯有让干部脚底沾满泥土、心中沉淀乡情,才能守护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家宝,最终在广袤田野上构建起“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现代化新图景。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网站编辑: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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