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治建设
薛 涵 李 青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实践和成果,对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积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发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被毛泽东称赞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
1948年冬,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即着手进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1948年10月,在河北西柏坡召开的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起草小组成员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认真调研,深切地了解农村妇女深受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罗琼曾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是对旧中国社会盛行的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旧制度的彻底否定,为建立新的家庭关系树立基本规则,保障人民有充分的婚姻自由。此外,《婚姻法》对有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的相关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起草过程中,毛泽东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在《婚姻法》通过当天,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随后作出《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很快深入人心,广大妇女群众也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感召下彻底转变思想,树立了劳动光荣的观念,纷纷走出家门、走进社会。《婚姻法》的颁布施行,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束缚下解放出来,投入革命和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新中国惩治贪腐的大案:公审刘青山、张子善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强调:“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告诫全党同志要警惕骄傲自满、贪图享乐,防止腐化变质。新中国成立后,反腐工作也被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条文开始制定。1950年,全国司法会议初步讨论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同时,各地也陆续揭露了一批严重的贪污腐败案件。
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也没有叛变。新中国成立后,两人分别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天津行署专员。然而,这两位曾在敌人监牢里经受过严峻考验的老党员,却在和平环境中迅速腐化堕落。他们利用职权,盗用公款,进行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活动,并且盘剥治河民工款,从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
1951年11月,天津行署副专员李克才在河北省委第三次代表会议上揭露了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问题,中共河北省委当即组建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抓捕二人并进行调查审讯。11月30日,毛泽东作出批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12月14日,河北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提交处理意见,提议对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对此事,毛泽东严肃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952年2月1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体育场举行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公审大会,2万余人参加了大会。河北省委通过广播,进行现场直播。其中,河北省保定市组织近万人,唐山市组织6.7万多人,石家庄市组织5.5万多人,全省9个专区及各县镇组织近20万人,在收音机和大喇叭旁收听实况转播。
公审大会于当日正午12时开始,省委组织部部长薛迅代表“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控告二犯罪行,请求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判处他们死刑并立即执行。接着,宝坻县农民孙树林代表灾民进行控诉。下午1时30分,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宋志毅宣读审判书,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当判决书宣读完毕时,公审大会会场立刻响起了一片口号声:“拥护光荣、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拥护廉洁奉公的人民政府!”
这一事件给所有共产党员敲响了警钟,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权,无论功劳多大、职务多高,触犯底线势必受到严惩。
“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带领人民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各项组织法。在初步构筑起较为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的同时,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培养群众守法思想也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正如董必武指出“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其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全国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
《婚姻法》颁布后,文艺作品成为普法宣传的重要载体。北京评剧院根据真实故事集体改编而成的《刘巧儿》,讲述农村姑娘刘巧儿与青年赵柱儿自由恋爱,却被父亲刘彦贵私自许配给地主王寿昌,得知真相后的刘巧儿,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坚决与包办婚姻作斗争。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举办的活动中,党和政府将《刘巧儿》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环节,组织剧团深入农村、街道、工厂巡回演出,让更多群众通过观看剧目,直观理解《婚姻法》的内涵。还有脍炙人口的戏剧《小二黑结婚》,讲述了老解放区青年男女冲破包办婚姻的陈规旧习,在共同劳动基础上自由恋爱结婚的故事,在城乡居民中广为传播。这些剧中的唱段朗朗上口、通俗易懂,潜移默化地传递着《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理念。经过广泛宣传和学习,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道德观念在人民群众中很快树立起来。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宪法宣传和普及活动也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至当年12月,《人民日报》陆续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力武器》《加强守法教育》《教育人民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等多篇社论,系统宣传“五四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核心内容,引导全社会树立尊法守法意识。同时,《人民日报》还刊登了《人民的宪法》《颂歌——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作》等诗歌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宪法精神广泛传播。宪法颁布后,全国迅速掀起学习宪法的热潮,颁布仅1个月,各地新华书店就发行宪法单行本1250万册。为了及时满足读者的需要,城市的分支店普遍派专人向工厂、机关、部队送书,农村的新华书店普遍加强流动供应工作,把宪法单行本送到农民群众的手里。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为巩固政权和革命胜利成果,建立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列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站在“十五五”开局起步的新起点上,要更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编辑:梁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