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相关部门推进文明养宠新规定落地实施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养犬已从个人爱好变成关乎公共安全的社会议题。
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中国兽医协会等近日指导发布的《2026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2025年城镇宠物犬的数量达5343万只,较2024年增长85万只。
庞大的宠物犬数量也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宠物主人遛犬不拴绳、烈性犬伤人、犬吠扰民等,这些成为加剧邻里矛盾、产生对立情绪的重要导火索。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介绍,对比旧法,新法处罚力度升级(罚款上限从500元提高至1000元)、新增行政拘留处罚措施、拓宽处罚情形(新增烈性犬饲养、未采取安全措施伤人等处罚范畴)。
记者调查及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各地相关部门正逐步推进新规落地实施,部分城市通过宣传引导、巡查执法等方式督促养宠人遵守规定;养宠群体、普通市民、宠物行业从业者等各方也对此高度关注。
新规定促使观念转变
“以前觉得牵绳是对狗的束缚,现在明白这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的宠物。”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公园内,记者遇到了正在遛犬的顾女士。她一边拽紧了手上的牵引绳,一边谈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雪白的西高地犬坐卧在她的脚边,好奇地四处张望。公园内,“文明养犬”“遛狗拴绳”等几处标语醒目。
顾女士坦言,此前,她偶尔会在公园僻静处松开牵引绳让犬“撒欢”。最近,在小区聊天群组和养犬爱好者聊天群组中,她经常看到关于“文明养犬”的宣传,还听说发生养犬人因临时解开牵引绳导致犬只追咬路人被处罚的案例,于是改变了想法。现在不仅出门必牵绳,还特意给犬只配备了嘴套和拾便袋,社区宣传栏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最高可拘留十日”的提示,时刻提醒她要尽到养犬责任。
北京市民汪女士则在近日完成了一系列细致的合规准备工作——先是查询了重点管理区的禁养名录,确认自己心仪的柯基犬不在禁养范围内;主动联系宠物医院,为即将领养的小型犬注射了疫苗;挑选了两款长度不超过1.5米的非伸缩牵引绳,以及便携拾便袋、宠物嘴套等安全用品。目前,她正在为犬只登记办理养犬证。
“以前听朋友说养犬只要‘领回家养着就行’,现在才知道法律对养犬的要求很明确,提前做好准备才能避免违法。”汪女士如是说。
顾女士和汪女士想法的转变,正是文明养宠法律新规定落地见效的生动缩影。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全链条监管新阶段
各地执法快速响应。根据公开信息,新法施行首日,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快速处置一起犬只伤人案,成为全国首批新法涉犬执法案例。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对长期放任犬只“自由奔跑”、干扰邻里生活的王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靖文认为,文明养宠新规定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实践中,违法养犬、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次修法新增“违规出售、饲养危险动物”及“饲养动物致人伤害”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立法为民理念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切实体现。
杨靖文指出,文明养宠新规定体现了从“事后追责”向“源头治理”的重要转向。以往违法养犬、犬只伤人及扰民等事件,主要依赖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通常仅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违法成本较低。新规定将“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明确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前置介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标志着治理思路的关键转变:在特定民事侵权领域,某些情形下仅凭民事救济难以有效、及时地实现权利保护,或维权成本过高时,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介入,实质是履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以公权力弥补私力救济的不足。
“文明养宠新规定标志着养宠管理进入了全链条、精细化的新阶段。”杨靖文评价说,新规定实现了“销售”“饲养”“管理”的全链条监管。在处罚机制上,新规定既关注对“管理疏忽”等过失行为的处罚,更高度重视并严惩“驱使伤人”等主观恶意行为,建立了阶梯式的处罚体系,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1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宠物用品店。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牵引绳、嘴套、拾便袋等宠物安全用品的销量明显上升,但部分消费者对“安全措施”的界定存在困惑,经常询问“什么样的牵引绳符合规定”“小型犬是否需要戴嘴套”等问题。
这名工作人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帮助消费者和从业者准确理解新规定的要求。
杨靖文认为,文明养犬正从“私德”范畴向需要“公私协同治理”的公共责任转变,新规定落地的关键是在养宠人与非养宠人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对此,可以在养犬管理执法中践行“回应性执法”理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结合柔性执法与严格监管,以提升执法效能与社会接受度。例如,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未拴绳、未及时清理粪便),应以教育引导为先,优先采取劝导、警告等柔性方式,给予当事人自我纠正的机会,体现执法温度;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或多次违法的情形,须依法果断采取严格处罚措施,彰显执法刚性,维护法律权威。
杨靖文建议,除此以外,有关部门可以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公众、养犬人及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边界、统一事实认定与执法标准。
在杨靖文看来,还应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引导,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从源头培育文明养犬的自觉,实现事前预防、日常管理与宣传教育的紧密配合。
推动迈向智慧管理
引导公众认知转变任重而道远,新规定落地亦需要久久为功。
“实现文明养宠常态化,除了法律处罚的刚性约束外,更需构建多方协同、柔性引导的社会共治生态。”杨靖文建议,在社区自治方面,街道、乡镇政府可以引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等方式协商制定社区文明养宠公约,细化遛犬区域、时间、粪便处理等规则,如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将法律法规转化为邻里公认的“家门口标准”,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合作治理体系。
杨靖文提到,还有城市开始试点智慧养宠平台,整合犬只登记、免疫、执法、收容等全链条数据,建立动态更新的宠物电子档案,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流程规范化,推动犬只管理从“难管”到“智管”的跨越。
杨靖文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地方养犬规定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执法底线和框架,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养犬管理的完整规范体系。
在杨靖文看来,在行为认定与措施细化上,地方可对烈性犬目录、何为“采取安全措施”“干扰他人生活”等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在管理环节与处罚梯度上,地方养犬规定通常涵盖登记、规范饲养、收容领养、经营等多个环节,对于尚未达到治安处罚程度的行为,地方可进行管理。(记者孙天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