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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应坚守法治思维
    发表时间:2020-04-02 来源:党建网

    郝磊

     

      法治思维是依循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认识、分析和解决的思维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处理社会事务。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要坚守法治思维。实践证明,如果背离法治思维,将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或是贻误战机,或是影响疫情防控效果,或是对相关主体的权利造成侵犯和损害。例如,在采取隔离措施上,个别地方采取挖断道路阻断交通的方式,其结果不仅干扰社会正常秩序,还影响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对未戴口罩人员实施强制方面,个别防控人员采取极端措施,容易造成执法权的滥用,也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物资运输上,个别地方出现截留口罩等抗疫物资的情形,既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又严重损害被截留物资主体的财产权利;在物资销售上,有的地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在对待疫区人员上,无论是疫情伊始社会成员谈“鄂”色变,还是此后对湖北籍人员采取不当的拒入措施或是在返岗复工上层层加码,这些都是一种不应有的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平等理念。凡此种种,暴露出了相关人员法治思维的欠缺。在后续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坚守法治思维。惟其如此,才能有力地保障我们取得战疫最后的胜利。

      要在疫情防控中真正做到坚守法治思维,必须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要义,对法律规则、法治理念、法律原则、程序思维、利益平衡思维等要有着十分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疫情防控中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以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和准则。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范应当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社会成员能否自觉以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尺度和准绳,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为法治社会的试金石。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项活动要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衡量行为是否妥当的标准。疫情报告要遵循《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公民采取的行政措施,也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依法进行。

      其次,疫情防控中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理念。对于公民而言,法律应坚持“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理念和原则。疫情爆发后,虽然需要实施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对公民人身加以限制,但是也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权力的行使,则需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和原则。凡是有可能损害私权利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持一定克制。在强调公权力限制约束的同时,政府机关及行政人员要遵循依法履职的原则,履行职责应当切实到位,否则就会影响抗疫工作的开展效果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比如,在疫情期间,政府要及时发布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相关干部要依法履责,其失职渎职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迅速。另外,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要始终贯彻平等的理念和精神,防止产生地域歧视。正如有的学者认为那样,没有感染的湖北人与任何其他地方的人是同样健康的,不要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其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关注湖北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复工返岗权利,从而向全社会倡导平等的法治精神。

      再次,疫情防控中各项活动要遵循法定程序。程序是实现法治的基石。关于程序的功能和作用,有学者认为,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制对抗倾向、在排除决定者恣意的同时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使决定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强化服从决定的义务感等诸多不同方面。在疫情防控中,开展各项活动要自觉遵循程序思维。疫情出现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和报告;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来实施,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效果而罔顾法律程序。

      最后,疫情防控中各项活动的开展应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被称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我们在认识和运用制度时应当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例如,关于疫情出现后如何进行传染病预警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事实上,这一条已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的权力。当疫情发生时,传染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考虑疫情发展情况、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充分利用现有规则赋予的权力,及时上报并采取预警措施。

      总而言之,坚守法治思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也是未来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此次战疫中充分汲取有益经验,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治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网站编辑:孙 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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