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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携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法治
    发表时间:2018-07-0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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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多沿线国家和10多个国际组织在京达成共识

    携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环球热点)

     

    本报记者 贾平凡

     

    图为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论坛上发言。《环球时报》记者 李 昊摄

     

      “规则和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7月2日,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开幕式上,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发表主题演讲,引发与会代表热烈讨论。

      论坛期间,来自“一带一路”沿线40多个国家和10多个国际组织的350余名政府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主题展开深入研讨,达成广泛共识。

     

      凝聚共识 恰逢其时

      “正当其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于腾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此次论坛。

      他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涉外商事纠纷不断增加。因此,建立一套适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各方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带一路’建设呼唤国际法律制度支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虽然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然而制度安排和国际规范层面尚付之阙如,因此此次论坛得到国际社会积极响应。

      坦桑尼亚外交与东非合作部法律事务司司长卡罗琳·齐佩塔表示,法律合作和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一环,不仅有利于全球经济对话,也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包括亚、欧、非等众多国家,各国的法治水平差异大,法律体系也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包括在文化传统方面,如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形成秩序以及约定共识,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诉求和现实关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俊峰说。

      7月3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发表共同主席声明称,国际法治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反映了各国对主权平等、和平包容、合作共赢、公正高效等理念和价值的普遍追求。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

      “在目前国际法律秩序遭受某些国家破坏的情况下,中国顺应时代需求,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社会提供创新公共产品,维护了国际秩序稳定,获得世界广泛赞誉。”孔庆江表示。

     

      规则联通 合作共赢

      “无法治则无合作,国际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必经之路。”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表示,“一带一路”建设为国际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和新动力。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有利于促进互利共赢。数据显示,按照以往程序,从中国出口吉尔吉斯斯坦要35天,需要25个程序和20多个机构参与。2017年,两国和其他134个国际成员一起签署了《贸易便利化协定》之后,贸易成本减少了14%,这使更多发展中国家受益很多。”国际发展法律组织总干事艾琳·汗说,“一带一路”建设为加强沿线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对话和协调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在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的同时,也在加强横向之间政策、规则、标准和机制的“软联通”,实现规则和标准体系之间相互兼容,打造畅通无阻的“规则高速公路”,以充分释放“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积极效应。

      目前,中国已基本实现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和国际标准国内化。数据显示,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加入了500多项国际公约,2017年中国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相关联采标率已达90%以上。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中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意见》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型合作平台,将成为全球法治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多边磋商 落到实处

      法治是社会治理最有效的方式,这已是全球共识。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众多,历史、宗教、文化差异巨大,如何提高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入其俗,从其令。”于腾群的建议来自他的切身体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初入非洲时,因不了解当地人喜欢按周结算工资的习惯,屡次遭遇工人无故旷工和要求提前支付工资的争议。后来,公司将发工资的频率改为一周一次,才解决了因文化差异引起的纠纷。

      陈冀平表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是一项庞大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参与,在不同层次开展交流合作。

      “针对不同的具体问题,搭建起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约定,才能真正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搭建切实的实现路径。”王俊峰说,能否搭建一个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法律框架,挑战“一带一路”区域内所有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也考验法律人的智慧。

      为适应“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近几年,中国各级、各地区法律组织进行了有益探索。武汉仲裁委组建了“一带一路”仲裁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了调解中心;海南仲裁委已先后组织了两届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合作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在积极建立相关机制,受理“一带一路”相关案件。

      “要突出预防、注重调解、积极采用适合‘一带一路’沿线国情的仲裁方式和现有法律机制解决有关争议,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创办人、总监熊美英建议,中国可以通过设立指导性案例项目,将涉及“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集结成专辑,供司法审判机关参考借鉴,增强典型案件示范效应。

      “人是最重要的”,熊美英表示,要促进法律交流互鉴,推动法治领域人文合作,加强国际法律人才培养。

      “要尽快搭建‘一带一路’法律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开展合作提供更好法律咨询服务。”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说,中国外交部正在建设国家条约数据库,建成后将极大便利“一带一路”参与国企业和公众查阅条约信息。

      (责任编辑:范博华)

    网站编辑:王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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