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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的底线与红线
    发表时间:2019-12-06 来源: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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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的底线与红线

      阚道远 左权  著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8

      ISBN 978-7-5115-6162-6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讲述了党员干部在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形态、舆情管理、日常交往、经济娱乐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本书的出版发行,可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网络思维,提升网络素养,规范网络行为,一方面切实维护党员干部个人的政治安全、职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为网络强国建设和网络社会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阚道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政治学)博士,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研三部主任、副教授,全国税务系统领军人才、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人才,新华社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出版专著《涉税舆情管理》《中国越南互联网治理比较研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多篇文章被人民网、新华网、求是网、中国社会科学网转载,产生良好的舆论反响。

     

      左权  毕业于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法学博士。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史党建、干部党性教育培训等。

         

      目录   

      第一章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及其规范  ........  001

      第二章党员干部网络信息安全行为规范  ..... 017

      第三章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行为规范  ....  057

      第四章党员干部网络舆情管理行为规范  ....  095

      第五章党员干部网络日常交往行为规范  ....  135

      第六章党员干部网络经济娱乐行为规范  ..... 157

      附录  .....................................  189

      参考文献  .................................. 209

      后记  ...................................... 211   

      

      部分内容

       

      【学习目标】

      1. 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内涵

      2. 熟悉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3. 掌握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具体操作和处理措施

       

      信息是构成当前社会运行的基本要素,信息安全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机构、政府组织乃至国家,其主旨是保障信息本身不缺失、不泄露、不失实,不因自然的、人为的或是恶意的干预攻击等原因而出现损害、泄露、异常或中断的情况;同时,信息安全也涉及信息硬件设施的安全、传输渠道的安全、应用程序的安全、内容的安全等多个层次。可见,在网络已经构筑了世界主要国家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现代社会,信息安全跟网络安全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信息安全主要就体现在网络安全上。

      互联网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网络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这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问题。仅以美国为例,Facebook、Linkedin、Myspace 等社交网站,雅虎、谷歌、微软等软件或网络服务企业,以及凯悦酒店集团等企业,均曾经遭遇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或被黑客窃取的事件。此外,美国很多地区也曾在 2016 年遭遇网络攻击,直接导致网络服务瘫痪。不仅是作为信息网络世界第一强国的美国无法避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其他国家同样如此。例如,2017年5月初,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发布《2017 年网络安全漏洞调查》报告称,近一半(46%)的英国企业在 2016 年遭遇过信息泄露或网络攻击,这一数字在中型企业和 大型企业中则高达2/3。a2017 年 5 月 12 日,一款利用 Windows 操作系统漏洞的勒索病毒席卷全球,近百个国家的数以万计的电脑遭到攻击,由此带来的损失尚难以估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将信息安全列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内容;新《国家安全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可见,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表现在诈骗、谣言、群体性事件、隐私泄露、人肉搜索等网络虚拟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黑客技术泛滥、失泄密案件频发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什么是网络安全给出了明确解释: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可以说,网络安全的实质是一种防范和保护能力。体现在国家层面,是坚决捍卫网络空间主权不被侵犯;而体现在个人层面,则是具有安全运用网络服务工作和生活的素养。因此,党员干部在日常办公、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努力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增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网络安全防护的良好习惯。

       

      【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

      案例情节:

      2013 年 11 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 1 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经查,2013 年 11 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 1 份机密级会议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秘书,不好得罪他,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点评:

      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接触和产生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而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保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出要全面推进各项保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着重抓好定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党员干部不得在网络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和内部工作资料信息。在网络上和手机上所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稍有不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触犯刑律。党员干部要做好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和日常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一是防泄密。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十不准”:不准任何人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不准擅自复印、翻拍、摘抄、留存涉密信息,不得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涉密计算机、U 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不准在非涉密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不准在处理文件时擅自变更国家秘密;不准在处理非密件时擅自引用涉密内容及文号;不准在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普通快递中传递秘密;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二是防隐患。要定期检查手机软件,及时清理来历不明的 APP 应用,不安装非官方下载的各类应用软件、办公电脑、私人电脑、手机等设备,均应安装杀毒及安全防护软件,并定期保持更新和查杀。

      三是防丢失。注意防止电脑、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被盗或丢失,造成工作资料和个人信息泄露;在处理淘汰、报废的旧设备时,应将工作信息和个人信息全部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避免向外流传。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国家秘密范围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造成国家秘密被泄露。

      我国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属于犯罪行为。

    网站编辑: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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