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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精解
发表时间:2017-03-15    来源:新华网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书籍信息] 

  书名:《民法总则精解》

  作者:孙宏臣 主编

  出版单位: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3月

  ISBN:978-7-01-017471-6

  [内容简介] 

  2017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除了常规动作之外,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成为此次大会的重要热点。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背后是中国法治三十年的跨越式发展。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迈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关键一步!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自诞生之日起,民法便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因为其规范的是权利,而权利是个人走进社会、获得尊严的“通行证”。新中国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但在每个人的主体性解放上还不充分。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使命和任务就是将人还原为个体,赐予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在功能上,民法全面确认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彰显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以自愿、平等、公正的法则促进人们之间正常有序交往。正因为如此,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每一个条文的设计与变动,都可能深刻地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具有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一步。本书按照民法总则的体例结构,由专家学者逐条进行了解读,便于读者深入理解民法的精神。本书还将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全文附录其后,便于读者查找。

  [编辑推荐] 

  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包罗万象,涉及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本书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全文不少亮点如下:

  一、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要是放在以前,答案是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怎么办?对此,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既考虑到对胎儿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考虑到与胎儿赠与、继承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胎儿的利益。

  二 、八岁儿童可自己“打酱油”啦! 

  多大的孩子才能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孩子几岁才能签订合同?现行法律规定是十岁,不过今后可能发生变化。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望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孩子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三、诉讼失效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很多老百姓往往因为不懂法,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随时起诉,殊不知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权利,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如果是3年,撒某的诉求请求就不会被驳回了。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提供不了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 

  现实生活中,极少数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会侵害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时,就需要法律对父母的不当行为作出回应,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监护人并未依法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会对被监护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而解决和救治的方式就是撤销原来的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

  五、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民法总则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民法总则规定,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六、“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七、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民法总则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

网站编辑:穆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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