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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松:党员向组织和上级报告工作的纪律要求
发表时间:2017-03-16    来源:党建网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形势所需、方向所在和实践之要,给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提出了鲜活生动的学习实践主题。笔者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向组织和上级报告工作等事项的纪律要求谈两点体会,仅供实践参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67条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了处分规定,就是基于对党忠诚这个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从组织纪律上强调党员个人必须坚决服从党组织领导,对党毫无保留,切实担负工作责任,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按规定和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及事项的出现源于重大利益调整、冲突或自然灾害等,是重大发展机遇或重大灾难隐患的先兆,及时发现并向组织反映,可以引起组织高度重视,调集各方面的资源在应对变化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无论预判防范危害、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还是分析研判决策、处理善后事宜,都能做到有备无患。其次,就是党员个人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个人有关事项,有助于组织第一时间和自己取得联系并将工作顺利传达到位,防止党员违纪违法;通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谈话函询,帮助组织了解掌握党员个人及所负责工作的真实情况,便于组织对个人作出合理评价,对下一步工作进行正确安排,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又保证了组织工作的稳定有序。此外,少部分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或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说明其目的动机不纯,蓄意骗取组织信任,是典型的对党不忠诚老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还对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和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有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情况作出了明确处分规定。这是由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所决定的,即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工作有领导权、检查权,下级要全面、如实报告工作以确保上级单位准确掌控下级工作和动向,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全部报告,不遗漏、不隐瞒,让上级单位了解真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深入分析,对症下药,有效避免下级无法自查自纠。尤其是对于不易发现的细小问题,同样不应放过,多数大规模危机的源头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差错,由于没有引起足够注意,最终问题如同滚雪球一样越积累越多,造成始料未及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应当报告的事项如实报告,客观描述事实,不避重就轻,不只报喜不报忧,让上级单位了解下级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资源配备以及工作开展等真实情况,以此发现可能隐藏的问题,及时针对下级仅靠自身力量和专业水平难以解决重大问题的实际,制定计划或优化方案,形成上下级之间科学联动。如果下级不负责任,就会造成上级单位对下级工作作出错误判断和评价,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失去准星,埋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隐患。

  以上从对党忠诚,对人民事业负责的角度来审视党员个人向组织和上级报告工作等事项应该注意的问题,既是从事前预防入手,用党纪处分的方式提醒我们履职尽责,又是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严管厚爱的体现,只有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才能有效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作者系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工信局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责任编辑:王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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